郑州医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医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日正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财保76号
申请人郑州医科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日正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
申请人郑州医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正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芳星园支行xxx及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共计六十万元。申请人郑州医科达商贸有限公司以等额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医科达商贸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日正华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北京芳星园支行xxx及民生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账号内的存款共计六十万元。
申请人郑州医科达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潘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