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29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钟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煜,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郄会锋,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红,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华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张英田,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大经街民天滋嘉鲤商务楼A座7层。
负责人肖汾阳,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小区第三期3号楼3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倪庆国,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志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江苏省常州市人,现住鹿泉市龙泉花园东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锁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江苏省金坛市金城镇滨新村206栋,现住鹿泉市龙泉花园东区。
再审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郄会锋、二审上诉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建集团)、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下称华建一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华、钱锁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二终字第01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两审中已举证证明依约支付了承包单位华建集团工程款项,并不存在欠付情况,且申请人与华建集团尚存在未完结的诉讼,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仍不确定,不能仅以双方存在承包合同来认定申请人欠付工程款,且在工程款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即判决申请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判令申请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牛世红
审判员  李京山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丽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