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申3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天威西路西三环15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秋,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18号东方新世界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第三期3号楼3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倪庆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市龙泉花园东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市龙泉花园东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经街民生路66号天滋嘉里南区9号楼。
负责人:肖汾阳,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鹿泉有限公司、湖北中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中都公司)、***、***、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在施工过程中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名义负责原材料采购、周转、工程施工等活动”是错误的。(二)二审判决认定“但是从***提供的通知内容来看,如果只是劳务分包关系,***没有权利持有华北公司恒大金碧天下工程项目章公章进行原材料采购、周转,***以金碧天下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采购、借款,原告据此认为***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是错误的。(三)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书九之间不存在建筑合同关系。(四)被申请人***无权代表再审申请人,其行为不是代表再审申请人的职务行为,理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者由湖北中都公司承担责任。(五)二审法院无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都公司之间已生效的劳务分包关系,直接认定***的行为是再审申请人的职务行为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所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中,***是以再审申请人项目经理的身份进行材料的采购、借款,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是由湖北中都公司授权处理工程事务,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建公司与湖北中都公司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理据不足,一、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付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