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783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胜利街21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8013799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瓯市房道镇吴大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房道镇吴大元村,组织机构代码77293196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平市银河库区吴大元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783执5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