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83民初132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建瓯市。 被告: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21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380137992。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南平市银河库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结清全部欠款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