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丽缙执民字第518号
申请执行人:祝良宝,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镇问渔西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缙云县中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镇问渔路**苑32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祝良宝与被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中鑫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的执行依据(2012)丽缙商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于2014年5月21日为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丽商再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所更改,本案的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丽缙执民字第5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