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1122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1122民初2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缙云县七里乡大岩脚村民委员会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376295元及利息。 2020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 综上,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的,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122执恢2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理 审 判 员 江林通 审 判 员 卢建龙
代书记员 黄校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