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武装部、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1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武装部。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部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武装部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仙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2民初4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武装部未按本院通知的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武装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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