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3民初1627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愿景广场****7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肖 雯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金 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