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3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曾用名程方平),女,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洪湖市,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系***之妻。
被申请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27号愿景广场二期1栋7屋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14609117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位于洪湖市新堤办事处金湾大道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6)洪湖市不动产权第0000316号),以900万元为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211002046020210000001)为该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大榕树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位于洪湖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鄂(2016)洪湖市不动产权第0000316号),以900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