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与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民初3186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保障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3014808393A。

法定代表人:朱筱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娟,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开发路莲花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74170。

法定代表人:罗竟玞。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保障局)与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保障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住房保障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治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美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