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943号
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6749704174。
法定代表人:厉建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明,江西映山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开发路莲花塘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74170。
法定代表人:何晓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邝先桃,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廖沛
书记员 何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