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0802民初5087号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吉安市吉州区住房保障局、吉安市吉州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03014808393A。
法定代表人:朱筱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娟,吉安市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铭,该办公室职员。
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开发路莲花塘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74170。
法定代表人:罗竟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吉州区住房改革办公室)与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盛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州区住房改革办公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娟、姜铭,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州区住房改革办公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万安盛达公司向原告赔偿工业园公共租赁住房7#、8#楼修复费用337103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铲除外墙人工费24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4日原、被告通过招投标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位于吉安市公共租赁住房7#、8#楼工程交与被告承建,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附属工程及安装工程。被告于2013年6月6日开工,承诺对其所承建的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根据建筑法执行。2016年6月13日工程完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7年交付使用后陆续出现质量问题,外墙瓷砖时有脱落,墙面开裂、渗漏等,通过双方沟通被告进行维修后仍发生外墙脱落的事故,原告要求被告整改。2018年5月6日,8#楼外墙脱落,砸中住户的车辆,被告对被砸车辆赔偿了修理费。2019年6月原告为了消除安全隐患排除危险,请施工队将有松动的外墙瓷砖铲除,支付人工费24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结论,被告施工的上述二栋楼房外墙存在质量问题,对于7#、8#楼外墙质量问题,被告作为施工方承担30%责任。7#、8#楼外墙造价1123676.36元。
被告第三建筑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第一项外墙修复费用是以外墙造价为基数分摊损失,本案外墙是部分损坏,所以答辩人只同意以实际损失为基数按责任比例承担;2、原告设计错误导致工程出现问题,所以原告应当承担更多的过错责任;3、原告诉请中的损失是墙面脱落的损失,而墙面脱落属于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是两年,案涉工程已过保修期;4、由于墙面脱落产生铲除外墙的人工费用被告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外墙脱落照片、外墙脱落砸坏车辆照片、工程质量维修函、原被告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6月铲除外墙照片、铲除外墙费用发票、1#-8#楼外墙面维修工程协议、1#-8#楼外墙面维修工程补充协议、1#-8#楼外墙面维修审计报告、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被告提供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30日,被告万安盛达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吉州区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7#、8#楼工程。2013年6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公共租赁住房7#、8#楼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附属工程及安装工程。2016年6月13日,原、被告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2019年6月3日原告函告被告称:7#、8#楼存在外墙脱落等质量缺陷,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危及小区居民人身财产安全,要求被告进行维修整改,被告回复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因吉州区2250平方米(8#楼274平方米)外墙面铲除,原告于2019年12月20日向吉水枫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70500元(每平方米31.33元);2020年6月12日、9月11日原告和江西华振建设有限公司先后签订《1#-8#楼外墙面维修工程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江西华振建设有限公司对吉州区存在脱落隐患的外墙面进行铲除;外墙铲除费用30元/平方米,4850平方米(7#楼147.6平方米,8#楼360平方米,合计507.6平方米),合计145500元。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江西华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145500元。
2020年11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负责施工的案涉工程外墙质量及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施工方责任比例进行司法鉴定,经双方当事人选定,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江西求实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载明现场勘验情况:7#楼东西两侧外墙面砖小部分空鼓、脱落现象,8#楼东西两侧外墙面砖大面积空鼓、脱落情况。从脱落面砖后的外墙看,二栋房屋均存在保温层砂浆粉刷厚薄不均、四角镀锌钢丝铺设不规范,且未做阴阳护角、塑料膨胀锚栓布置凌乱且部分锚固深度不足50mm等问题,面砖脱落主要发生在保温层与保护层之间,部分发生在保护层与专用瓷砖粘结砂浆层之间。分析说明:外保温层施工时部分粉刷层厚薄相差较大,产生的温度效应不同,易造成保温层与以外的保护层起鼓或脱落;镀锌钢丝、锚固件铺设、安装未按标准施工,致外墙保温层与保护层之间出现脱离;7#、8#楼外墙高度远超过规定范围,致外墙施工质量难以得到保障。鉴定意见:该二栋建筑工程外墙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的规定,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国家相关要求,应对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修复完善。建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查实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施工分部分项验收等情况,并对出现的外墙饰面鼓、脱落等质量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整改、修缮。根据现场调查、勘验和技术分析,鉴定人认为该二栋外墙虽然存在大施工质量问题,但该栋房屋高度超过了标准图赣07ZJ105中规定的适用高度,故就此栋施工方所承担责任占30%。
另查明,经审核,案涉7#、8#楼外墙及保温层工程造价为1123676.36元。1-8#楼外墙保温面积合计34149平方米,其中,7#、8#楼8097平方米。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改建,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外墙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致案涉二栋建筑工程外墙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鉴定意见做出的责任比例,以经审核的工程造价为基数,向原告做出赔偿,即7#、8#楼1123676.36元X30%=337102.90元;对于原告支出的外墙铲除人工费,由被告做如下承担:(8#楼274平方米X31.33元/平方米+507.6平方米X30元/平方米)X30%=7143元。案涉外墙的质量问题涵盖整个外墙部分,而非局部,《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此,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吉安市吉州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赔偿吉州区工业园公共租赁住房7#、8#楼外墙修复费337102.90元、铲除外墙人工费7143元,合计34424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6元,减半收取计3358元,鉴定费50000元,合计53358(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58元,被告负担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文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