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2执20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吉安市泰和县。

被执行人: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吉安市万安县开发路莲花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460574170。

法定代表人:罗竟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彭瑞祥,男,197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彭瑞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8民终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时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0)赣0802执204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起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勇

审判员  帅智民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