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民初14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锋,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晓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厉建庆,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万安县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富盈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文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