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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汤情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2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四川省蓬溪县,由四川省蓬溪县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成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情,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四川省蓬溪县,由四川省蓬溪县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成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四川省蓬溪县。由四川省蓬溪县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成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四川省蓬溪县,由四川省蓬溪县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成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四川省蓬溪县,由四川省蓬溪县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成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四川省蓬溪县,由四川省蓬溪县城南经济发展管理局成龙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经济区花园干道。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卓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开善东路761号滨海名城二期5楼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溪县赤城镇鸡市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蓬溪县赤城镇玉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汤情、**、***、***、***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太公司)、四川卓达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蓬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蓬溪县赤城镇玉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9民终1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汤情、**、***、***、***两处房屋是在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基础上合法修建,人民政府未与其达成征收房屋或拆迁协议,其依法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天太公司堆放土方、开挖排水通道、填埋沼气池、**等侵权行为导致其财产遭受损失,其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汤情、**、***、***、***位于四川省蓬溪县原赤城镇城南村1社的集体土地已被人民政府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汤情、**、***、***、***主张的物权已消灭,其有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故,一、二审裁定驳回***、汤情、**、***、***、***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汤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丹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