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683执50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四川绵竹谷王酒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绵竹谷王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停工损失3400488.9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义务。**:2017年8月3日,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执行人四川绵竹谷王酒业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川068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四川绵竹谷王酒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7)川0683执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