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9民终8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蓬溪中学校,住所地蓬溪县城南经济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鸡市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蓬溪中学校(简称:蓬溪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八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2015)***初第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7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蓬溪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八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蓬溪中学的上诉请求:撤销(2015)***初第1285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根据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人承建。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转包的事实作出认定而判决上诉人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判决结果错误。同时,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工程近10年时间,至今未向上诉人交付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责任在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在工程未经验收而判决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明显不公。诉讼中,双方协商最终确认了增加工程量价款和下欠工程款金额,因此应当从双方确定下欠金额的时间计算利息,而原审判决从2007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明显错误,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八建公司辩称,本案合同关系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建立的。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人承建是其主观臆断。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是因上诉人未交齐监理公司的费用,监理公司未在竣工验收报告上**,导致无法竣工验收,责任在上诉人。一审判决从竣工交付计算下欠工程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八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蓬溪中学支付下欠工程款690024.34元,并从2006年12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5年通过招投标,八建公司中标承建蓬溪中学城南新校区教师***3、4幢楼。同年7月4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约定:蓬溪中学将位于城南新校区教师***建设工程三标段(3、4幢)承包给八建公司施工,建筑面积6308.2㎡,合同固定价款2242565.1元。在施工中,蓬溪中学提出设计调整意见。2006年3月9日,监理方、设计方均同意更改,增加了部分工程量。2006年6月12日,蓬溪中学又将教师***3、4幢的附属工程发包给八建公司并签订了《附属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蓬溪中学于2006年底开始使用。2008年1月25日,蓬溪县审计局蓬审投决(2008)16号审计决定认定教师宿舍3、4幢楼附属工程造价为783465.45元。该附属工程价款蓬溪中学已全部支付,但主体工程双方未办理结算,也未办理竣工验收。诉讼中,双方确认八建公司所施工的主体工程和增加的工程量价款,蓬溪中学尚欠448509.59元。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建设,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但被告在未经竣工验收、结算的情况下,使用该工程并且已超过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又以工程未竣工验收、质量是否合格拒付剩余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1条第2款“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等规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诉讼中,双方认可下欠的工程款为448509.59元,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合同未对欠付工程款的利率、支付时间作约定,应当按照被告实际使用该工程起计算,即200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遂判决:蓬溪中学向县八建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448509.59元及利息(从200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受理费8027元,由蓬溪中学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蓬溪中学没有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八建公司提交了***系公司安全员和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用以证明被上诉人所承建的工程不存在违约转包的事实。经上诉人蓬溪中学质证认为对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达不到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合议庭认证如下:对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上诉人不能提供其他相反证据推翻其主张,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事实,对被上诉人提交的该组证据予以采信。二审争议的事实:1.上诉人给付下欠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效?2.下欠工程款应支付的利息从何时起计算。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二审中,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被上诉人所承建的上诉人城南新校区教师宿舍3、4幢楼存在违法转包或分包的事实,且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证实该工程的项目经理***系被上诉人八建公司的工程师和安全员。因此,上诉人上诉称,该工程系被上诉人违法转包给***个人承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工程完工后虽未经验收,上诉人于2006年12月陆续搬入投入使用。该工程质量应视为合格。至今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所欠被上诉人的工程款应予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是上诉人的法定义务,如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因上诉人未在一审中提起反诉,上诉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上诉人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以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拒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该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上诉人已于2006年12月进行使用,原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从建设工程实际支付的次月起计算给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27元,由上诉人四川蓬溪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