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921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鸡市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蓬溪中学校,,住所地:蓬溪县城南经济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
四川省蓬溪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蓬溪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9民终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地产、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孔 彦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