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拓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27民初1591号
申请人: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影视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省拓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遂川县碧洲镇圩镇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存款或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817232元整,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拓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为817232元财产或冻结其相同金额的银行存款。
二、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