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匡满园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8执复21号
复议申请人: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桥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662031754M。
法定代表人:周小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琳,江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匡满园,女,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郭文婷,女,1970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康学军,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卢正伟,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旭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门田,组织机构代码:67707725-3。
法定代表人:崔旭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飞华,男,1958年9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万安县农业局干部,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蒋灿英,女,1971年9月17日生,江西省万安县人,汉族,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鄢品芳,男,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康念明,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康菊英,女,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吉州区。
申请执行人:康念平,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陈忠文,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廖珍珍,女,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肖煜,男,1989年8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XX珍,女,1965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康乐平,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陈素文,女,1973年3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康民,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罗庠国,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肖金华,女,1972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郭荣芳,女,1970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王新明,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凤镇福贸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小沥村新富路,组织机构代码:05376166-3。
负责人:蔡武英,系投资人。
申请执行人:康军,女,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个体户,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方云,男,1984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刘长秀,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万安县吉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影视城12﹟B九单元901号,组织机构代码:77589816-X。
法定代表人:徐安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赖威兵,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王水香,女,1982年6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张小勇,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刘永华,女,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陈致贵,男,1951年9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住万安县。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星兴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亚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宁县武苏灯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炳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安县协鑫纸制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县工业园兴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熊发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住所地:万安县芙蓉镇五云路3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862354021G。
负责人:胡庆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组织机构代码:59887685-8。
法定代表人:卞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卞瑾,女,1991年7月8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沈阿妮,女,1953年6月12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复议人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因不服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武宁县星兴灯业有限公司等多个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宏公司)、卞瑾、沈阿妮系列纠纷案件中,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5)万执字第29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启宏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河西工业园二期的土地和房产(包括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以最后一次流拍价1096万元抵债交付匡满园、郭文婷等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启宏公司所欠匡满园、郭文婷等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工程款及货款。华信公司不服,于2017年9月22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未经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分,使得万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8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15)万执字第298-5号执行裁定,重新作出裁定,将华信公司纳入债务人的申请执行人的范围,以债务人的资产清偿债务。
申请执行人匡满园、郭文婷等申请执行人针对华信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辩称,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执字第298-5号执行裁定抵债程序合法,抵债财产所有权已经属于申请执行人所有,本案的执行财产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无法拍卖或变卖的情形。华信公司提出法院执行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万安县人民法院查明,(2015)万民一初字第457号等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债权人提出执行申请。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执行局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启宏公司在万安县河西工业园二期的土地和房产,土地证号分别为万国用(2014)第18-79号、万国用(2014)第18-80号、万国用(2014)第18-**号,土地使用年限均至2062年12月2日,使用权面积和独用面积分别为3506.9㎡、5994㎡、5994㎡,三块土地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抵押贷款。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万房权证五丰字第××号,建筑面积1701.73㎡,土地证号为(2013)18-0**号,四层;万房权证五丰字第××号,建筑面积7216.96㎡,土地证号万国用(2013)18-0**号,他项权证号为20140569、20150047;并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启宏公司在该公司院内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厂房两栋。经依法拍卖二次均流拍,第二次流拍价为人民币1096万元。
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及房产抵债给所有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以抵债后的土地、房产的收益优先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安县支行的借款23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6118万元,以消除土地及房屋上的抵押权。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代垫付了申请执行人朱挺星等人与被执行人启宏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的执行款19.4万元。据此,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2015)万执字第29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河西工业园二期的土地和房产(包括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以最后一次流拍价1096万元抵债交付匡满园、郭文婷等申请执行人,抵偿被执行人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所欠匡满园、郭文婷等申请执行人的借款、工程款及货款。二、抵债后不足部分继续由被执行人卞瑾、沈阿妮偿还。三、申请执行人匡满园、郭文婷等人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等手续。该裁定书已于2017年6月5日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已发生法律效力。
异议人华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启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赣0828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安启宏电光源有限公司向华信公司支付货款29.5045万元,负担诉讼费5726元、公告费600元。华信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万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询、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在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已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且经二次拍卖均流拍。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在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相关劳动争议案执行款及由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前提下,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抵债给其他申请执行人,法院据此作出的以土地和房产抵债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异议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但异议人的债权在2017年7月5日才进入执行程序,此前(2015)万执字第298-5号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转移给匡满园等申请执行人,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异议。
华信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万安县人民法院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就作出(2015)万执字第298-5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资产以物抵债裁定给了部分申请执行人,损害了华信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万安县人民法院(2015)万执字第298-5号、(2017)赣0828执异6号这两份执行裁定。
本院查明,对万安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从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5日止,万安县人民法院陆续受理150余件启宏公司、卞瑾、沈阿妮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其中大部分为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其他为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案件。在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系列案执行中,因涉申请执行人人数众多,其中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王新明、康乐平、刘永华、匡满园、刘长秀五位申请执行人全权代理系列案的执行,即代理为执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一切执行事项。执行中,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启宏公司的土地及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等30多人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启宏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河西工业园二期的土地和房产以最后一次流拍价1096万元抵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2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院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本案中,涉多个债权人即多个申请执行人对同一被执行人启宏公司申请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执行案件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向万安县人民法院代垫付了其他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启宏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系列执行案的执行款,促使大部分追偿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完毕。对于未执结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的执行案,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启宏公司的资产进行清偿。经过二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匡满园、郭文婷、康学军等30多人遂向万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启宏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万安县河西工业园二期的土地和房产以最后一次流拍价抵债。在本案申请执行人均同意由先行垫付相关追偿劳动报酬案的执行款及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前提下,万安县人民法院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要求,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华信公司申请执行启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万安县人民法院以物抵债裁定送达后才进入执行程序,华信公司提出万安县人民法院未履行法定告知程序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与事实不符,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华信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万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828执异6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慧
审判员 肖幼新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