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与申斌斌、**仙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9财保167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265号。
负责人:王鹏,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博,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晋,山西君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斌斌,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仙,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申请人: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79号嘉怡国际丽都城。
法定代表人:吴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申斌斌、**仙、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589.3元。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申斌斌、**仙、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589.3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1843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西山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武建芬
 
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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