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421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

负责人:赵文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钰,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8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现住址:太原市。

被告:***,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现住址:太原市。

被告: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嘉怡国际丽都城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征,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与被告***、***、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271818.24元及利息6284.5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并支付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判决被告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5日,被告***、***因购买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79号52幢1单元2402号房屋需要向原告申请贷款,2010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编号A:房字工行府西街支行2010年857号),被告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截止2020年5月31日,被告***、***连续七个月未还款,按照合同第十条之10.2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原告可以宣布本合同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还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约定,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即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太原市五一路**,按照行政区划属于太原市迎泽区,且我院根据相同情况系列案件已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管辖权,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晋01民辖2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太原市五一路135号,按照行政区划属于太原市迎泽区,故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晋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雪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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