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嘉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4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79号**国际丽都城。
法定代表人:吴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该公司行政部经理,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万柏林街道彭村东街11号3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路75号融田绿洲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萍,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原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原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太原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太原新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计1819元,由太原新时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38元,减半收取计1819元,由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段雪丽
审 判 员 任 峥
审 判 员 赵耀功
二O二O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李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