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梅河口金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581民初2328号
原告:梅河口金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北环路西侧恒益德仓储物流中心东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邵广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康美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金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康美优品米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河口金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31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赫兰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