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7276号之二
原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邵厂路31号1号楼208。
法定代表人:范正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星公路567弄4号地下一层01-02H室。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
原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博园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并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8.65元,由原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 洁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瞿思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