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2943号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11号32幢1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女,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南亭公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欧雅斯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 赟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