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81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黄兴国,男,1995年11月24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平安镇邵厂路31号1号楼2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兴国与被执行人上海圣明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鲁02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黄兴国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