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民辖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新华南路**甜橙商住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084957394X。
法定代表人:郭朝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旭阳安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邢台市邢台县晏家屯镇石相村西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320002291A。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老湖镇水河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690618325P。
法定代表人:栾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英世腾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488088860。
法定代表人:谭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用代码91110000101389916D。
法定代表人:桑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佑建筑公司)、邢台旭阳安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热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首开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首开公司)、北京英世腾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英世腾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设备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金佑建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金佑建筑公司与山东首开公司签订的《非开挖定向钻铺管(拉管)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约定。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保范围、质保期等。本案中金佑建筑公司应北京英世腾公司和北京设备安装公司要求,与山东首开公司签订了《非开挖定向钻铺管(拉管)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英世腾公司、北京设备安装公司将莲池大街段热力管网穿越富水路、公园东街、花园路口非开挖定向钻铺管(拉管)工程承包给金佑建筑公司。合同签订后,金佑建筑公司即开始施工,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根据合同约定及协商调整单价后,工程款共计1675500元,扣除已给付的70万元,尚欠975500元未支付。根据法律规定,索要施工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故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工程施工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旭阳热力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系因工程价款支付问题而引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系金佑建筑公司基于与山东首开公司签订的《非开挖定向钻铺管(拉管)工程施工合同》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提起的诉讼。该合同内容中包括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海棠湾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条文亦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邢台市花园路交口,在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内,且诉讼标的额也属于该法院受理案件标准,故原审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案涉工程合同中山东首开公司与金佑建筑公司的管辖约定,有违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
被上诉人山东首开公司、北京英世腾公司、北京设备安装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限于形式审查。从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诉辩情况来看,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非开挖定向钻铺管(拉管)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有违专属管辖规定,应为无效。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施工地所在辖区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9)冀0503民初195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勤耕
审判员 田建兴
审判员 武 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伟超
书记员尚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