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234号
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区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5-64号。
法定代表人:谭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纳,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号甜橙商住公寓1号楼3层公寓311。
法定代表人:郭朝波。
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邢台市金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井 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张苏豫
书 记 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