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文华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省文华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11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文华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路红星花卉大市场二区128号、129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格塘乡三桥村红星组。
法定代表人:何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文华农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柯柯种植专业合作社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7)湘0111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2018年1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8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8年3月20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2018年4月9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19年4月11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2018年7月31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4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湘A×××××、湘A×××××车辆(暂未发现车辆下落)。
2019年4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所属辖区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及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8年5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3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827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8275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高亮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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