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初4554号
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阳光商务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33841466。
法定代表人:吴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311420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38元,减半收取22669元,由原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