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091号
原告:福建省森木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高山镇海峡商品交易中心1#楼3-0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YBQ6R1A。
法定代表人:郑丽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辉煌,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辉,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万洋众创城四区6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7933841466。
法定代表人:吴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森木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三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省森木林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66元,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森木林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志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津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