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铧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上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205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275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大道9号9栋二层2-1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