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205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8275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大道9号9栋二层2-1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华发景龙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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