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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5073号 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综合大楼6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24,481.28元以及自2022年11月26日起直至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LPR的2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0日,以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为承包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为分包人,签订《协议书》:一、分包工程名称:**天津陆路港仓储项目;地点:陆路港三经路5号:承包范围:消防工程、部分室内外电气、通风、防火涂料工程及玻璃幕墙、门窗工程。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12,022,393元。三、工期:开工日期2018年12月20日、竣工日期2019年5月1日。专用条款: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姓名:***;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其调整19.2本合同价款采用(1)种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价格。2019年6月11日涉案项目验收合格,天津市北辰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核发《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2019年6月21日,四建公司、**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通风工程、火灾报警系统做减项调整,减项金额为339,151.79元,现合同金额变更为11,683,241.21元。2019年12月26日,四建公司、**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消防、灯具、通风工程做减项调整,减项金额为1,104,759.93元,现合同金额变更为10,578,481.28元。2022年10月15日四建公司、**公司签订《结算确认单》确认**天津陆路仓储项目,四建公司应付工程款10,578,481.28元,已付工程款7,554,000元,到期未付3,024,481.28元;综上所述,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四建公司以《补充协议》及《结算确认单》形式确认应付工程款项及到期未付款项,但迄今未能予以支付,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准所请。 经审查,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津0113民初3086号,该案原告就**天津陆路港仓储项目、天津陆路港仓庭储物流中心项目起诉被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6,924,625.81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作出裁定认定原告起诉的依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裁定驳回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案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现原告就上述两个项目中的一个项目进行起诉,该诉请事项仍包含在(2023)津0113民初3086号案件中,且该案尚未生效,原告仍以原有事实再次起诉,其诉讼标的仍与前诉相同,当事人亦相同,原告的起诉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故原告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498元,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