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达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2931号之一 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顺义道储宝钢材市场综合大楼62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立案。 **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758,408.53元以及直至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LRP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后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00,000元以及直至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按同期LRP计算)。事实和理由:因原告就被告总承包的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项目(1#厂房等4项)提供分项施工。截至目前,已完成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于2022年10月15日签订《结算确认单》其中确认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项目(1#厂房等4项)被告应付工程款18,873,909.31元,已付工程款11,473,909.31元,到期未付6,833,782.72元,质保金为566,217.28元。2022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债权确认协议》,确认嘉民天津陆路港项目、天津陆路港仓储物流中心项目新建库房11-13、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项目(1#厂房等4项)三个项目尚欠工程款和保证金共计14,324,625.81元,并约定付款时间、该期间业已届满,被告尚未支付剩余款项,故原告呈诉。 被告天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表示对于案件管辖同意法院依职权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2021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鉴于北京嘉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原被告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承包工程名称为新建标准厂房及配套附属用房项目(1#厂房等4项),分包工程地点为房山区琉璃河镇中心区E-04地块。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等。另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对案涉合同管辖地的约定不得违反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