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4266号
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南昌县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300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中都大道2888号(***金机电城)4幢商业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NU64W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滁州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