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5民初3571号
原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道达,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沙河东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军,总经理。
原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2日以双方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霞
二0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