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02民初677号
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开源街2666号。
法定代表人:闫向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田村。
负责人:杜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龙堡街8号。
负责人:王道达,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被告山西信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其余1544元由山西福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韵娥
二O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黄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