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赢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赢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执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赢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66664XXXX。
法定代表人:张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太原市,组织机构代码69667XXXX。
法定代表人:夏宝刚,总经理。
原告山西赢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赢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赢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一百万元及利息三十一万六千六百零四元一角六分,负担案件受理费八千元、迟延履行金四万二千八百七十五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一万五千六百零五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4001.29元,其中将15605元转为执行费,发还申请执行人318396.29元,尚有执行款1049082.87元未履行。
本院依职权向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互联网银行、房屋管理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登记在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原市海子边西街4号1幢1-4层的房屋(产权证号:SXX**号),本院已经进行查封,但由于该房屋系轮候查封,现暂无法处理;登记在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太原市帽儿巷16号1幢1-2层的房屋(产权证号:SXX**号),本院已经进行查封,但由于该房屋有其它不易处置的情形,现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本院已经进行锁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进行了查人找物的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的下落。
由于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宝刚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7)晋0106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太原龙城电影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山西赢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