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26执431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剑,职务总经理。住所地:绛县。
被执行人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良。职务董事长。住所地绛县。
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福。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绛县古绛镇乔村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院内。
申请人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远征化工有限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晋082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晋0826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波
审判员 王立志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