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6民初1138号
原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
委托代理人:刘朝辉,男,山西瀛航(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
原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中为由向提出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542元,减半后收取24771元,由原告福建省鸿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卫冬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瑞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