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原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远征炭黑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远征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维之王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恒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省绛县有机化工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绛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大良。
被执行人秦小萍。
被执行人郭东坡。
被执行人党春燕。
被执行人李彦福。
被执行人李东燕。
被执行人宋永祥。
被执行人薛红梅。
被执行人李晖。
被执行人郑爱云。
被执行人李锐鹏。
被执行人郑克毅。
被执行人王建国。
被执行人李银燕。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并民初字第774号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远征炭黑制造有限公司、山西远征科技有限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维之王食品有限公司、山西恒大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志信化工有限公司、山西省绛县有机化工厂(有限公司)、绛县运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王大良、秦小萍、郭东坡、党春燕、李彦福、李东燕、宋永祥、薛红梅、李晖、郑爱云、李锐鹏、郑克毅、王建国、李银燕银行存款及利息43543008.24元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110943.0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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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焦林平
审 判 员 张军红
助理审判员 郭建忠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