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826执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绛县古绛镇
申请执行人***,男,住所地绛县古绛镇
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贞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绛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绛商初字第56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执行员 李晓旭
执行员 郝强强
执行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照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