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826民初1040号

原告:***,女,汉族。

被告: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大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彦福。

被告:***,男,汉族。

被告:王铮,男,汉族。

原告***于被告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有限公司、***、王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俊

代理审判员  王 雷

代理审判员  解建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