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826执103号
申请人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智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位于绛县县城紫金山路的5亩土地(地块范围:东西长53米,东自紫金山路人行道起;南北宽63米,南自涑水大街人行道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只能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抵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