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26民初80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绛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山西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大良,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系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系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原告李红娟与被告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原告与被告方准备私下协商和解,故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远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王诤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李红娟减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