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107执1151号
申请人执行人山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东段368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周文炬,董事长。
被执行人太原面粉二厂,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冠华,厂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面粉二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晋0107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晋0107执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马一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