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2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丽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省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丽水市发改委)。
法定代表人邝平正,主任。
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2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案款,现因被执行人丽水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鄂0222执4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石良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柯尊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