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3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8月10出生,汉族,住*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459号鸿意地产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民终6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的报酬发放表原件为案外人***有没有依据。本案中,***的报酬发放表为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在一审审理时当庭提交,显然该证据是由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持有,其并没证据证明该报酬发放表是从案外人***调取。另外,根据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显示,该报酬发放表是和其他材料一起装订成册,该册由谁掌握的关键事实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二、一审判决将案外人**否认***向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提供劳动并陈述***是向**提供劳务主张作为本案认定事实违反法律规定。**是案外人,其并未参加庭审,不是本案当事人、第三人或者证人,其主张事实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三、一审判决认定***与案外人**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错误。1.一审认定***与案外人**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的关键证据《铜山风电场49.5MW工程风机、箱变基础及整个风场道路测量及放线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并不能证明***与**之间成立个人劳务关系,且***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2.上述劳务分包合同是否真实履行,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进行管理和支配。3.***在一审中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所属员工项目部经理对***进行管理和支配的事实,足以证明***和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4.劳务分包合同是假合同,是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在2018年3月8日后制定,目的是混淆是非,欺骗法院。5.***在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工作长达两年,有大量服从项目部经理管理的微信、短信以及在项目部的生活照、视频。原审法院视若无睹,***强烈不服。综上,请求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案中,徐州市铜山区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签订《协合徐州铜山风电场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承担该项目的前期部分设备采购、运输、施工、安装、调试(不含主机等甲供设备)、技术服务等工作。而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又与案外人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承建其中部分工程。后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又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案外人**。首先,***认可其系由**介绍至工地上,**仅为涉案工程的一个分包人,并非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的员工。***并不直接与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在一审中认可其工作涉及的是土建道路方面,不涉及风机吊装,而该工作内容系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分包、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转包给**的工程的部分内容。再次,***未能举证证明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最后,劳务分包合同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路平主张是假合同无事实依据。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直接与中国能源*苏第一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的再审事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悦